選賢與能的概念不適用於現代的民主選舉。
賢與能既不是候選人提名的標準,也不是當選後執行付與權責的原始動力。為什麼選民還用選賢與能來作為評薦候選人的第一標準?民主政治的基本假設在於「權力使人腐化,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化」。選民要傳遞給候選人的信息不應該是期待賢能的想法。賢與能要不是暫時的,不然就是塑造出來的形象。選民有的權力一是讓候選人落選。落選的事實對於候選人事業、心理、及經濟上的壓力,和對政黨組織的震撼,是最有效的溝通。另外一個權力就是抑制公職人員的權責能力,形成當選後競競業業的壓力。
壓力來自於完整的投選機制。如果沒有完整的投選機制,選舉/罷免/創制/複決,人民是沒有真正的權力。沒有權力,卻期盼賢能,那是墮落。這也是一種形式的腐化。